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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遭資遣出售新房地適用排除課稅 財政部:符合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


財政部二日表示,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以適用排除課稅規定,但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另外,民眾如果因遭公司資遣,而出售新購買的房地,符合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的規定,可適用排除課稅規定。


財政部說明,為抑制不動產短期投機炒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非課稅範圍。但是,實務上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除有一戶自住房地外,還有骨灰(骸)存放設施,而產生可否適用排除課稅的疑義。考量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放置已歿者骨灰,非可供居住,自非屬該條款規定範圍,因此,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地,不包括骨灰(骸)存放設施。


同時,財政部也說明,民眾如果已經持有一房地,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另購置一新房地,至共持有二戶房地,之後因遭公司資遣,而出售該新房地,符合該條第2款規定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另參照同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因同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且應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此外,關於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參照財政部100年7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93480號令,以自辦市地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以承受抵費地的方式回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分配更新後房地方式雷同,取得抵費地後的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銷售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非課稅的範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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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