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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追訴期 擬由現行 3 年修正延長為 5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昨(八)日表示,由於聯合行為一般而言都相當複雜且往往為跨國案件,但是,目前的行政裁處權追訴期卻僅有三年,導致調查時間太緊迫,因此,其正研擬將現行三年追訴期修正延長為五年。


我國面板業者日前遭南韓公平會以違反韓國競爭法規為由重罰,分別裁罰二百八十四點四二億韓圜和八點七一億韓圜,引發國內對聯合行為相關法規的關注。公平會委員表示,該被裁罰的面板業者或其他國外面板業者是否違反托辣斯法案件,我國公平會其實也有調查,不過案件發生的結束點為九十五年,但公平會到九十七年時始知情,距離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規定的三年追訴期只剩一年,時間相當緊迫,目前裁處權也已失效。


公平會委員指出,由於聯合行為案件都十分複雜,且大多是跨國案件,調查相當耗時,當公平會接獲案件時,往往只剩下一、二年追訴期。因此,公平會擬仿照韓國,研議將現行三年追訴期修正延長為五年,不過,若修改為五年,將會成為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的特例,所以必須與法務單位協調,修正程序也將會比較複雜。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行政罰的裁處權,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公平會委員並表示,若追訴期順利修正延長為五年,搭配日前通過公平交易法第35條之1第1項各款所規定的寬恕政策,及同法第41條第2項的聯合行為的罰款上限改為前一年營業額的十分之一,預期將對於業者的聯合行為產生相當有效的嚇阻效果。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事業違反同法第10條各款、第14條第1項各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同條第1項罰鍰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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