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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加強查緝未稅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違章作業


車輛總檢查作業係採用高科技車輛電子辨識系統查緝,或利用手提電腦對於停放公共道路兩旁車輛及行駛中車輛進行查核,若有違章情形即拍照存證逕行舉發,抑或運用縣政府路邊收費停車格之電子檔,與車輛檢查檔交查,經核對過濾後,如有違章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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