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開徵期間如土地移轉應先繳清已開徵之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其所稱之「欠稅」,依財政部901018日 台財稅字第0900456464號釋令,應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另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地政機關受理登記案件時,如有新一期田賦或地價稅或工程受益費業已開徵者,應通知當事人補送繳納稅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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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