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一屋放寬規定,換屋遷戶籍未滿一年者仍可適用


稅務局表示,財政部為考量民眾先買後賣換屋之權益,若因買新屋而遷出戶籍,只要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賣屋前連續設籍並持有舊屋滿六年,且遷出戶籍未滿一年,仍可享受「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為因應換屋民眾需求,財政部於98年底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將原有「一生一次」按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限制,放?為「一生一屋」,適用該規定必須同時符合5項要件,其中一項即「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然而換屋民眾通常會先買新房、後賣舊屋,而為了讓新購房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規定,於是將戶籍遷到新屋,如此一來,可能導致出售舊屋時已無人設籍該處,而無法享受「一生一屋」之優惠。


基於上述原因,財政部日前放寬規定,民眾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如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其遷出戶籍日至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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