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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收取非健保給付費用之收據應貼印花稅票
各醫院、診所向非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其他如裝置假牙或矯正牙齒等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院、診所,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但健保療院所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之醫療給付,及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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