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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學補習班所立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有關各地升學補習班、職業班、健身院及技藝講習班,雖經各該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與一般公私立學校性質不同,其所書立之各項憑證仍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因升學補習班、職業班、健身院及技藝講習班所書立之銀錢收據較多,為免除逐筆貼花及銷花之不便,可向所轄稅捐分處提出彙總繳納之申請,經核准後,以每2個月為1期,分別於每單月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稅額繳納,並填具總繳申報表向所轄稅捐分處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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