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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由大廈管理員簽收,無論有無轉交,已發生送達效力


稅單郵寄至納稅人之住居所,倘納稅人因事不在,得將該稅單交付其住、居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大廈管理員即為接收郵件人員,因此稅單只要經其代為簽收,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至於該管理員何時轉交納稅人則在所不問,縱然該管理員未如期交付,民眾也不能以沒有收到稅單為由拒繳本稅及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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