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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面積供政府興建輸電鐵塔,其餘仍作農業使用,仍得申請調高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於土地使用編定前,部分面積供政府興建輸電鐵塔,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 均作農業使用,且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該鐵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而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可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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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面積供政府興建輸電鐵塔,其餘仍作農業使用,仍得申請調高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於土地使用編定前,部分面積供政府興建輸電鐵塔,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 均作農業使用,且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該鐵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而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可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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