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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提供勞務所取得國外給付佣金收入須申報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只要勞務提供地是在台灣,所取得國外的所得,不論付款人為何,也不論付款地在何處,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申報所得稅。


國稅局查獲,有納稅義務人A君在國內以電話聯繫之方式提供仲介勞務,協助荷蘭甲公司銷售貨品給大陸企業乙公司,並收受荷蘭甲公司所給付的仲介佣金收入;國稅局從A君的帳戶發現,其97年間有多筆海外所得匯入,卻未申報佣金所得。因A君取得荷蘭公司給付之佣金收入卻誤以為是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結算申報,致當年度短漏報150餘萬元所得稅,不但要補稅,還要被處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勞務所得是以勞務提供地做為課徵依據,如果勞務提供地在台灣,取得的收入要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由於張君勞務提供地在國內,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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