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土地經認定公共設施已完竣,雖然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都市土地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如果是作農業使用,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課徵田賦,不課徵地價稅,但都市土地一旦經主管機關(目前由都市發展局委託各區公所辦理)認定公共設施已完竣後,縱然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因為原課徵田賦之要件已不符合,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應改為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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