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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土地,為什麼要繳稅
稅務局說明,地價稅課徵係以8月31日 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 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不論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另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無法要求稅務局據以變更稅納稅義務人,及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分開計算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注意,為免日後爭議,買賣房屋時,最好在契約書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是誰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可分為下列幾種:
1.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2.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5.信託土地,為受託人。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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