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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以其所有車輛申請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如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障礙類別」,經監理機關認定已無駕駛車輛之能力,已不符合原「一人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之適用。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限,適用該項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者,除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身分證等證明文件應屬同1人所有,且均未逾期,車籍與戶籍地址須一致外,並須認定其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障礙類別」有駕駛車輛之能力,始能適用每人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者本身無法駕車,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註銷者,考量身心障礙者之障礙情況,有由共同生活之家屬成員負責接送之需要,得申請使用牌照稅1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提供身心障礙手冊、車主之行車執照(不得作營業使用且車籍與戶籍須一致)、戶口名簿(需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且有親屬關係)、車主之印章經審核符合規定即能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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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