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投資人申請條件為投資 3 百萬元等值外幣者 金管會:投資不受商品適合度、審閱期或錄音限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說明,自然人申請為專業投資人,如果不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的財力證明,就要符合單筆投資超過三百萬元等值外幣的方式及其他條件,而投資商品性質則與是否限為專業投資人投資無關。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2月8日金管銀票10000409310號函說明,專業投資人,依照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也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3項第3款各目的規定。而自然人如果不是提供三千萬元以上的財力證明來申請為專業投資人,就要單筆投資超過三百萬元的等值外幣,而且要具備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並能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的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金管會表示,這跟投資商品的性質是否限於專業投資人投資沒有關係,而且以每次投資金額超過三百萬元的等值外幣等條件而成為專業投資人,每次投資不受非專業投資人有關商品適合度、審閱期或錄音等限制。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2月1日金管銀票09900525890號函的說明,以單筆投資超過三百萬元等值外幣等條件來申請為專業投資人,是為了讓不願提供財力證明者確認其具備相關財力,所以每交易都要達到一定金額以上,並應符合其他條件。而委託人只要在信託業辦理複審時出具相關聲明書即可。
此外,依信託業受託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第1項規定,信託業應建立關係人交易的控制制度,以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及忠實義務。依據行政院金融機端管理委員會100年12月7日金管銀票10000419530號函的說明,如果關係人是同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持分達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在信託業認為所處理信託事務的相對人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的可能時,還是要經受益人會議決議通過,以善盡受託人的責任並維護受益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