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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共有農地雖未整筆作農業使用,但作農業使用部分之持分移轉時,可憑分管契約申請調整原地價喔


持分共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申請調整原地價時,常因其他持分共有人於89128日 當時有未依法作農業使用情形而造成適用上之困擾。日前,財政部為顧及作農業使用部分之持分人權益,特再針對此類案件說明,申請人如可持89年當時共有土地之全體所有權人書立之分管契約向稅務機關證明,其依分管契約所載分管位置之土地於89年當時確係作農業使用時,該持分部分之農業用地移轉仍有調整原地價之適用。


依分管契約所載位置土地之使用情形適用調整原地價時僅限於多人共有土地者,但如農業用地為單獨所有時,則仍需以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才有其適用,請民眾不要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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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