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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昨(二十二)日表示,依照民法第490條第1項的規定,承攬人僱工承包及自負盈虧是屬於銷售勞務行為,因此需要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且原發包公司應要取得合法憑證,不可僅以薪資清冊來充抵。


有關個人承包工程,並且盈虧自負是否要繳交營業稅的疑慮,昨天國稅局表示,個人從事僱用工人來承包工程的行為,是屬於銷售勞務行為,即依照民法第490條第1項的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所以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日前在進行營利事業涉嫌虛報薪資的查核案件時,發現有公司並未直接僱用工人,而是將部分工作發包給工頭承攬,由工頭僱用工人,等完工之後將所僱用的工人,編製薪資印領清冊及各工人之身分證影本交付原發包公司,在由其製作扣繳憑單申報,並列報當年度的薪資費用,則此工頭因為沒有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發票報繳,除了須補稅以外,並會受到罰鍰的處份。


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5款規定,營業人有未辦妥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的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並且同法第45條也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了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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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