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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於滯納期滿後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於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後,才向執行處辦妥分期繳納手續,仍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


稅務局舉例說明如下:
甲君100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為7,120元,經稅務局合法送達後仍未繳納,於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後,甲君才向執行處申辦核准自100111日起分期繳納該欠稅,惟甲君在1001011日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因在核准分期繳納前,已經有「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仍要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7,1201倍罰鍰7,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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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