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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人如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落等現象,於補強、防蝕或拆除重建前,經市政府認可之鑑定機關鑑定,建物所有人得檢附海沙屋鑑定書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
有關海沙屋減免房屋稅之認定標準依照財政部解釋函令說明,為避免徵納雙方困擾起見,參照「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規定,凡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定須拆除重建者,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免徵房屋稅;經鑑定應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者,依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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