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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昨(十九)日表示,其已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修正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未來消費者於申請行動上網服務時,可先向業者申請試用,評估訊號傳輸品質後再決定是否申辦,最長可有七日試用期。


消保會表示,鑒於消費者常因可歸責於電信業者事由,造成無法正常通信,而現行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範本第26條第1項規定對於業者應負擔暫停通信期間的減免責任亦顯寬鬆,因此,消保會與通傳會決定提高業者應負的責任,除縮短業者暫停通信級距外,並提高可扣減的消費者電信服務費比率。未來,連續阻斷時間二小時以上就可減收月租費至少百分之五,或提供等值電信服務,八小時到十二小時減收百分之十、十二小時到二十四小時減收百分之二十、二十四小時到四十八小時減收百分之三十、四十八小時到七十二小時減收百分之四十、七十二小時以上則全免。


此外,鑒於消費者使用具有上網功能的智慧型手機日益普便,但各家業者的上網品質均參差不齊,屢屢造成消費者使用上不便利,因此,在行動上網服務上,也針對申請試用上網機制,達成修正共識。未來,消費者向電信業者申請行動上網服務時,均可先向業者申請試用,評估訊號傳輸品質後再決定是否申辦,申請試用期間最長以七日,即一百六十八小時為限,一門號僅提供消費者試用一次。


至於在電信綁約機制部分,也將建立合理機制,未來,業者計算補貼款時,應以契約約定總金額及綁約期間為基準,扣除消費者使用期間(以月為單位)除以綁約期間比例金額,所剩的餘額請求償還。也就是說,當消費者選擇綁約方案後,其所使用電信終端設備,例如手機、電腦、行動網卡等設備愈久,其所應繳的補貼款金額也就愈少,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參考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2條第5款,所謂行動通信網路事業是指設置行動通信網路經營行動通信業務的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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