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00592173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6~19、21 條條文
第 16 條 製造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與工廠登記有
關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者。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製造業屬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
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區內事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
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業者得免繳保證金:
(一)保稅機器、設備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未
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減少赴廠查核帳冊、報表之次數。
三、「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得採書面核備,必要時再赴廠審核。
第 17 條 報關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立者。
三、申請之前一年,年錯單率(錯單份數佔申報報單總數之百分比)未超
過千分之三者。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之貨物,得採取最
低抽驗比率。但依規定必驗者,不得降低抽驗比率。
第 18 條 承攬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設立,或依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設立
並依民用航空法向航空警察局申請為保安控管人者。
三、最近三年無違反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經依相關罰則處分。
第 19 條 倉儲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保稅倉庫設
立及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申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實施
自主管理者;依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
務管理辦法、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
運管理辦法申請登記或監管者。
三、最近三年未因貨物失竊經海關補稅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但自
由港區、港口機場管制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之倉儲業,設置未
滿三年者,得不受三年期間之限制。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倉儲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倉儲業者及運輸業者均屬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且事先以書面方式聯名
向海關報備者,得逕行於倉儲業者之轉口倉庫辦理海運轉口實貨櫃之
加裝、分裝或改裝,或其裝載貨物之重整。
二、倉儲業者屬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
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區內事業者:
(一)其保稅機器、設備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
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得免繳保證金。
(二)其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得免繳
保證金。
(三)海關得減少赴廠查核帳冊、報表之次數。
第 21 條 海運運輸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第二
款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設立者。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海運運輸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出口貨物退關轉船及進口貨物卸貨准單更正作業,准由業者以電傳方
式辦理。
二、運輸業者及倉儲業者均屬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且事先以書面方式聯名
向海關報備者,得逕行於倉儲業者之轉口倉庫辦理海運轉口實貨櫃之
加裝、分裝或改裝,或其裝載貨物之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