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二十一)日表示,保險業在投資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時候,有關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重大處分情事及投資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總額等事項,都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2月21日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9251號令的內容,只要是經金管會核准而向不特定人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就屬於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第6款所規定的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的有價證券。而保險業投資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時候,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應達百分之二百以上。而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也不應該有重大缺失。
但金管會也表示,缺失事項如果已經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就不在此限。而最近一年也不能有經主管機關核處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的重大處分情事。不過,違反的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也不在此限。此外,投資在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總額是不能超過這家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一,而且對每一期貨信託基金的投資總額也不能超過該基金已發行的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五及該保險業資金千分之五。參照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保險業資金可購買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的有價證券,但是投資總額不能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十。
參照保險法第146條第1項第各款規定,保險業資金的運用,除存款外,還可運用在有價證券、不動產、放款、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國外投資、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及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中,國外投資總額,應由主管機關視保險業經營情況來核定,最高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四十五。而日前則是開放保險業經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的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申請核給不計入國外投資總額的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