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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對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捐之財產函請有關機關禁止其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所稱移轉,係指財產之所有權,依其原狀移轉給他人;所稱設定他項權利,係指於物上創設限制物權。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9條規定,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復,其不堪修復使用時應申請報廢。因報廢申請與汽車過戶登記為他人所有之移轉登記尚有不同,亦非屬設定他項權利性質,故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函請監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所有汽車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者,並不能限制車主辦理汽車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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