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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十六)日表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在大陸地區醫院就醫者,需要有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才能列舉扣除,不過如果是機票、旅費或其他費用則不得申報扣除。


隨著兩岸的交流頻繁,許多人常常往返各地進行探親及商業活動,而有關於納稅義務人和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大陸地區就醫所支付的醫藥費,能否列舉扣除的問題,根據國稅局表示,可以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經過相關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後就可以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解釋,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的醫藥費,如果要申報列舉扣除的話,需要具備有行為人屬於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証明以及大陸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等三要件,不過如果是支付機票、旅費或其他費用的話,則不得扣除。


參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的規定,可列舉扣除的醫藥費,是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則是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的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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