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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經法院和解載明應有持分,持筆錄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該筆錄由持有之立約人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所以,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經法院和解載明應有持分,持筆錄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該筆錄由持有之立約人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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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