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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在取得使用執照後,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於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可是於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計滿60日內,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否則,如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ㄧ的怠報金;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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