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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停車場用地千分之十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為維護租稅公平,前經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停車場用地千分之十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財政部函示,已依停車場法第11條取得「臨時路外」停車場登記證,並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即不再准予適用優惠稅率;已經核准適用停車場用地優惠稅率者,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即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至於其他都市計畫停車場及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等供公眾使用之路外停車場用地,仍准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按千分之十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該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於取得交通主管機關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後,記得向土地所在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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