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險最高理賠金額 220 萬 金管會:預計明年 3 1 日實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二十)日表示,考量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仍有調升空間,在不增加民眾保費負擔前提,擬調高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障每一事故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額,最高理賠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預計明(一百零一)年 三月一日 實施。


金管會表示,考量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國內其他責任保險的保額及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死亡訴訟案件判決金額,以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的其他資料等,在不額外增加投保民眾保費負擔及維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永續經營前提,將調高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障最高理賠可達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其中死亡給付最高可達新臺幣二百萬元,而傷害醫療給付則維持最高二十萬元,預計明年 三月一日 實施。


參照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而第一等級殘廢給付金額標準,依同條第4項規定,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受害人如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依同標準第6條規定,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另外,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的金額,依同標準第7條規定,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為限。


此外,參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93年8月5日保局四字第0930201156號令,基於損害填補原則,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給付,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人,可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代位請求醫療給付。而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6項也均配合做相關規定,被害人就全民健康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並無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請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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