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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不動產證券化業務之受託機構,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應善盡受託人之責
發文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 1000041953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所報「信託業受託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內部控制與稽
核制度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相關疑義之研擬意
見一案,同意備查,並請轉知各會員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0 年 11 月 28 日中託查字第 1000000964 號函。
二、會員擔任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證券化業務時,基於受託人負有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倘認為所處理信託事務(含交易往來等)之
相對人,涉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之虞時,仍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通
過,以善盡受託人之責任並維護受益人權益。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
副 本: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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