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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金額以12萬元為限


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未達12萬元者,以實際支出之金額列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雖然可以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列報減除,每一申報戶每年金額以12萬元為限,如有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者,不得扣除。


納稅義務人申報租金支出扣除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租賃契約書。二、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例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收據)。三、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於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或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用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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