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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是以投保單位為對象,所以應就投保單位為計費主體,分別計算其投保單位所屬員工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及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計算申報。
2.
至於其他原因所支付之薪資(例如:出席費、講師費等)可依各機關內部單位權責,依 其給付性質歸納於所屬之投保單位支付薪資總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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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