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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法定期限始提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如逾法定期限始提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之應補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即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惟為避免移送強制執行,應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之半數,如未繳納半數又逾法定期限始提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不服國稅局營業稅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復查決定書送達日期為9989日,甲公司於99917日始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限,又未繳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之半數,故稽徵機關應就甲公司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應特別注意相關救濟程序之法定期限及繳納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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