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出嫁千萬元嫁妝免課贈與稅


一般社會習俗,父母通常會在子女結婚時給予財產,以作為子女成家之基本資財,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在100萬元的限額內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父母可分別計算),如果要多給,依法就要課稅,有人不禁要問,那最多也只有200萬元免稅,怎麼會有千萬免稅的事情呢?


國稅局表示,民眾對於前揭條項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100萬元免稅,常與同法第22條規定每人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混淆,其實該二項免稅優惠是分別計算,可以並存的,而且如果子女在歲末年初時結婚,免稅額度更可發揮,達到千萬元的金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如下:
李先生寶貝女兒預定在100年元旦結婚,則李先生夫婦在99年年底可先各贈與220萬元,結婚時再各贈與220萬元及婚嫁不計入總額各100萬元,所以夫妻給女兒的嫁妝總金額1,080萬元均可以免課徵贈與稅。
  


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以供核認。


王寶華與您分享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