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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等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範圍,五月份申報所得稅時,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其所得額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倘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之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或按買賣交割日之公司資產每股淨值核算其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但如查得實際所得額較高,即應依查得資料核定。


國稅局於查核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以每股45元轉讓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200萬股,並按實際成交價格9,000萬元的20﹪申報1,800萬元(45×2,000,000×20﹪)之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該股票係甲君於5年前參與A公司之現金增資,以每股10元取得,該局遂按每股實際成交價格9,000萬元(45×2,000,000)減除原始取得成本2,000萬元(10×2,000,000)及必要費用(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核定基本所得額7,000餘萬元,並歸課補稅1,200餘萬元。
納稅義務人注意,未上市或上櫃之證券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課徵範圍,其交易金額及取得成本國稅局可以掌握,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記得要保存收款、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並於日後申報時檢附。民眾之該項所得,除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者外,應以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以免因漏報或低報而遭補稅處罰情事,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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