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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情節非屬輕微者,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國稅局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說明,公司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短漏報所得情節非屬輕微者,將會被認定其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而被取消盈虧互抵之資格。所謂「短漏報情節非屬輕微」之認定,係以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超過10萬元及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超過5%為判斷標準,亦即公司經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舉例,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1,200萬元及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200萬元,應納稅額0元。經該局查獲漏報營業收入100萬元,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65%增列所得額65萬元,核定全年所得額為1,265萬元,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為5.14%65萬元÷1,265萬元=5.14%)超過5%,該局以其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之情節非屬輕微,核定全年所得額1,265萬元及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0元,補徵稅額315萬餘元,漏報收入部分還另處罰鍰12萬餘元。


該局呼籲,盈虧互抵之租稅優惠,旨在建立誠實申報納稅制度,須以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者為要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誠實申報,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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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