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六)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七)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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