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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無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適用。
國稅局說明,租金收入如係因土地租賃所發生,其相對應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應與土地有關者為限,始得扣除。所以,如係素地出租之收入,計算租賃所得只得減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實務上,常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出租土地之收入,可比照房屋租賃收入列報43%費用,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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