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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得在不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限額內提列備抵呆帳。但資產管理公司自金融機構收購之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營利事業若實際發生呆帳金額之比率遠超過1%標準,可以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估列備抵呆帳,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增加可列報呆帳損失金額,營利事業可降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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