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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貨物,辦理
轉運與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
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並適用零稅率;至證明文件部分,營業人可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77.8.18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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