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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應以出售的成交價減除購入的成本及相關改良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該房屋若因繼承或贈與取得者,取得成本則為繼承或受贈的時價,惟若無法提供成交價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的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查核100年度外匯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林君結購外匯資金來源為出售房屋之收入1,600萬元,經查該房屋係林君於95年繼承所取得,依規定應按房屋實際成交價1,600萬元減除繼承時之房屋時價(即課徵遺產稅之評定現值)100萬元,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為1,500萬元,而林君當年度雖有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惟係按財政部頒定的標準計算,申報金額僅20萬餘元,遠低於實際交易所得,因此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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