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停車位,如該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國稅局指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第5條規定者外,均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縱然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依法仍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國稅局說明,前開條例第5條第1款所稱「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認定,並不包括非供居住之停車位,故所有權人如單獨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停車位,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情事,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2條規定,除追繳所漏稅款外,最高可處3倍罰鍰。
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停車位,除符合前開規定之情形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有法令適用或徵免疑義,可向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申請認定,以免遭罰。


王寶華與您分享,若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或是其他問題,歡迎留言(留言必回)。
*會計師*律師*公司設立*工商服務*董監會議*董監改選*陸資來臺*外資來臺*辦事處設立*大陸人士來台*
*法律諮詢*股東糾紛*公司破產*公司清算*清算人就任*欠稅解套*強制執行*限制出境解除*
*會計帳務*節稅規劃*境外公司*三角貿易*ECFA*OBU*陸資企業設立*專業服務
 
E-mail: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服務電話:0982585839 (中華電信)0985142908(亞太)
skype: rola098258583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