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所提供
之教育勞務,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
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購買貨物所支付之進項
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財政部75.9.8台財稅第7549419號函)
(財政部92.01.22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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