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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特約機構所收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所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表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依法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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