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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法拍屋也應申報契稅


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房屋,也要申報契稅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交換或贈與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所以拍定人亦應依規定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 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將被加徵怠報金。


如果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怠報金應如何計算呢?


稅務局表示,按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如向法院標購多戶住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怠報金應按每戶加徵。因此,向法院標購房屋者,應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及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以免因延誤申報期限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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