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遭強制執行,分期繳納應向行政執行處申請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所以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義務人如符合前揭規定事由,欲申請分期繳納者,應向執行處提出。


稅務局表示部份欠稅人於收到執行處傳繳通知時,會向移送機關異議或主張繳納困難,該局會協助納稅人向執行處提出分期申請,另外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將遭執行處廢止分期核准命令,並就所有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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