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更新案件契稅申報起算日


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都市更新案件契稅申報起算日,應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如因更正面積而須釐正原分配清冊,致遲延申報契稅,稅務局核算契稅申報期限時,加計怠報金將扣除不能歸責於申報人之期間,以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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