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該筆稅捐如在屆滿5年之前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縱使已逾5年,稽徵機關仍得徵收該筆稅捐


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對稅捐之徵收誤解,以為只要欠稅超過5年就可以不必繳納,事實上,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該筆稅款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逾5年不得再行徵收,但如果該筆稅款已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即使欠稅已逾5年,稽徵機關仍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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