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 5年內限制改變用途或移轉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需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管制5年,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其他用途者,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另外,所稱再行移轉包括一般買賣、贈與及交換,若土地所有權人重購土地5年內如經法院拍賣者,也算移轉,都要依法補繳原退稅款。


王寶華與您分享,也歡迎您不吝指教,歡迎留言留言必回


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ola王寶華 的頭像
    rola王寶華

    王寶華的顧問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