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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匯票、本票或支票付款,免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表示,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載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呼籲,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7條規定,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其中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收據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屬銀錢收據,應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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