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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將不再適用10‰優惠稅率
稅務局表示,過去政府為解決停車問題,自83年起,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惟今為鼓勵民眾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避免財團藉由停車場養地,行政院同意取消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之地價稅優惠稅率,原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之停車場用地,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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