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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移用行為應處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修正案,對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移用行為應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之規定,增訂裁處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0元。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違章處罰案件,其裁處期間應自何時起算及如何計算100/09/01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為使用牌照稅法第28 條第1 項所規定,稽徵機關違章裁處案件,依規定自不應為一定行為而為之日(即查獲違章之日)起5 年內裁處。又依稅捐稽徵法第23 條第1 項規定,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
準此,滯欠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應就滯欠且未逾徵收期間之稅額處以1 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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